17320112099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顾问

以案说法:丈夫欠债自杀 妻子要偿还债务吗?

日期:2021-05-11 查看:

人死债消,还是夫债妻还?这是摆在孙某妻子面前的难题。丈夫因炒股私自借款100万无力偿还后跳楼自杀,留下的债务自己是否需要偿还?


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国有企业上班,平时喜欢炒股,炒股收入主要用于个消费。2020年8月,孙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借款期限12个月,按月息3分支付借款利息。


适逢股市不景气,孙某到期无法偿还王某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2月,孙某跳楼自杀。孙某妻子问:是否应替丈夫偿还生前所欠的100万及利息?


孙某妻子是否应替丈夫偿还生前所欠的100万及利息,这涉及到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应归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民法典》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规则,成为民法典时代我国调整夫妻债务认定的重要规范,这一规则适用的关键前提是夫妻合意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夫或妻一方举债时,没有共债共签,但一方事后追认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大程度上保护和考虑了交易安全,如一方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对一方所负债务承认的意思表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没有夫妻共债共签时,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本案中,孙某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生前所欠的100万元及利息,关键在于王某能够举证这笔欠款为孙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本案中,孙某生前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丈夫生前举债时妻子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共同签字的问题了,且妻子事后对该笔借款并没有追认。孙某平时炒股所得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该笔债务,妻子无义务替夫还债。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孙某妻子无义务替夫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