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风险
(1)伪造主体。这主要体现在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已歇业或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2)假冒主体。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等冒充公司订立合同;擅自刻印他人印章,冒充他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
(3)借名欺诈。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4)代理人资格风险。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代理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二是被代理人以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单位作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产。
二.标的物风险
1.国家专有财产,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铁路、公路、航空、邮电设施、军用设施和物资等。
2.危害人身健康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3.未经批准不得买卖的物品,如爆炸物、麻醉品、放射性物质等。
4.金融管制物品,如黄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的除外)、白金以及黄金白金制品。
5.文物。
6.其他实行专卖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买卖,如烟草、食盐等。
除上述禁止买卖的标的物外,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实行国家强制检验或认证制度的产品只有经过国家强制检验或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才可以上市买卖。
(2)在我国签订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三.履行风险
(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2)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3)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4)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5)出卖方工作人员收货后,出卖人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6)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7)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四.违约风险。
五.其他风险。
如利用破产进行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其再申请该公司破产,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另外还有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