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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律师-民事诉讼提起后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日期:2021-09-06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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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财产保全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1、离婚财产保全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个。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方对财产所在地作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未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即支付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经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受此限制。

两个。财产保全程序:

1.应用。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讼前向诉讼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与诉讼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诉讼后申请。

2、保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决。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释放。财产保全裁定有效期至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为止。诉讼过程中需要撤销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撤销保全裁定的裁定。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不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等

5.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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