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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律师-希望律师能在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给出一些专业的建议,

日期:2021-09-22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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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配律师:希望律师能在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给出一些专业的建议。

1、离婚财产分配律师:希望律师能在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给出一些专业的建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人所有、共同拥有或共同拥有。部分单独拥有 全部和一些是共同拥有的。这种协议如果是口头的,是不确定的,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法律规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配偶共同所有:

(1)、工资, 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

(5)、其他应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当事人一方因人身伤害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属于对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为共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拥有和部分共同所有。这种协议如果是口头的,是不确定的,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法律规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合理合理解决的原则,提出具体意见22条,其中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仍由法院审理。离婚的依据包括:

1.丈夫和妻子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同意谁拥有财产。如果双方没有争议,离婚按照协议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劳动所得和一方或双方购买的财产;

(2) 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除外);

(3) 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 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婚满10年的复员、复员军人收取的复员费、转让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的医疗补助和生产补助,归其所有。

4、婚后取得的财产,由居住在两地的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互为共有。如果双方所分割的财产存在较大差距,财产多的一方将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对方。 (作者注:我认为这个规则是不公平的。例如,如果一方的财产为5、另一方的财产为3、则差值应为2、拥有财产的一方给另一方2、拥有财产的一方财产少的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这又是不公平的。这是立法者的错误,但这是合理的和非法的。智者必须被误解。)

5、已登记结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受害 礼金和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合理划分财产来源和数量。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8年后有较高价值的住房和其他生产资料,4年后有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共有夫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配偶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存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本文与此解释相冲突,故不再适用)

7、如果难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的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进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合伙企业中分享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一半的财产价值。 (这里的立法者显然考虑了 5-2=3 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按照财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

11、当年由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等,当年未盈利的,离婚应考虑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发展,合理分割或打折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拥有的原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拆除。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仍然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对方。份额由房主按折价补偿给对方;房屋已经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以8年为限)

13.夫妻不适宜分房的,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孩子或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分配。 .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人应该得到照顾。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为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可住为由要求暂住。经核实,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在租房方面确有经济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一方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一方没有离婚后住的地方,生活困难。离婚的情况下,一方被视为个人。在财产中帮助生活困难的人的住房形式可以是该人的居住权。房子或房子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消耗或丢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离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逃避债务的目的。

(2)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为无赡养义务的亲友承担的债务提供资金支持。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的。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一方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借款购买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19、婚姻时间不长,或因财产要求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婚姻所得财产。很难确定所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馈赠,可以视为馈赠。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不分离,一方要求财产分析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查明的财产,对目前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情况,可以通知当事人分别处理;或者在财产分析案结案后暂停离婚诉讼,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损毁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在具体处理中,隐匿、转让、变卖、损毁的财产,应当视为隐匿、转让、变卖、损毁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共有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份额由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抵消。在抵销的情况下,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将补偿另一方的差额。当事人非法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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