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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的4份起诉状模板

日期:2021-04-16 查看:

一、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修车费用18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的误工损失22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罚款损失100元;

4、被告支付原告乘车运费166元;

5、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李清华系中信联合出租汽车(北京)有限出租司机。2019年3月5月驾驶车牌(XXXX)搭载乘客秦叶从安居里出发,当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南二环主路上,因北京市公安局当时实行交通管制所有社会车辆都原地不动。被告秦叶心急从车后排右侧下车后绕到原告驾驶座边的门外,强行拉车门,将路边停驶的案外人孙明花驾驶的×××奥迪A4后保险杠损坏,由原告垫付修车费用1800元。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秦叶不遵守公安局强制管制的道路规则强行拉车门,造成他人车辆的损坏,同时给原告造成误工损失2200元,被告尚有运费166元未予以支付。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B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判令交通国旅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3000元、医疗费61082.85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交通费3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18年4月28日,卫少勤乘坐交通国旅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客车由北京前往永济。卫少勤自六里桥上车,后在车上摔伤。卫少勤被送往北京电力医院接受治疗。为方便家属探望,卫少勤转到家属所在地北京市xx区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事故发生前,卫少勤身体健康,协助家人照看孩子,料理家务,涉案事故使卫少勤的身体受到极大伤害,给卫少勤的家庭带来巨大压力。交通国旅公司系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平财险公司系车上座位险承保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C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广西公司支付京邦达公司服务费173686.58元;

2、判令广西公司立即向京邦达公司支付违约金52106元;

3、判令京邦达公司方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7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70117277的《配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京邦达公司向广西公司提供有偿配送服务。同时,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合同生效后,京邦达公司依约向广西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配送服务,但广西公司一直未向京邦达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份产生的配送服务费。期间,虽经京邦达公司频繁督促,但广西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86766.7元至今未付。2019年2月13日,广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宏金以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对上述欠款进行过确认并作出连带保证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D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1386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054.71元(以213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为7054.71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快递收派服务。2017年6月28日,原告委托被告邮寄光接入局端汇聚设备(规格型号为ISCOM6800-GP16)20台,其中10台自北京寄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红岩山路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快递单号为502864040890,另10台自北京寄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北航路电视台停车场,快递单号为502864040988。2017年6月29日原告应货主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通知被告调回货物,因快件已发出,被告告知原告到达目的地后返。2017年7月2日快件到达目的地,后生成对应新单号分别为016011439861、016011381821,从目的地寄回始发地北京。


2017年7月5日,原告收到货主投诉,“被告向其告知货物丢失”,原告立刻联系被告,得到的反馈是次日正常送达。2017年7月6日下午,原告收到被告来电,告知货物因车辆问题损毁,原告询问货物毁损具体原因,被告拒不回答。2017年7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致歉邮件,其内容对事故原因避而不谈,仅称,“运输途中发生异常”。直至2017年10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说明事故原因,被告始终回避,甚至于对原告要求出具的损失证明强行增加“因意外事故灭失”。2018年5月30日,原告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向货主赔偿213860元,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对事故原因给予任何说法,并拒拒绝赔偿尝原告货物损失。


被告应当妥善保管、运输货物,案涉货物在被告运输途中灭失,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