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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赔偿-合同内容、法律经济纠纷。

日期:2021-07-29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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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赔偿:经济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人员、开发人员。研发者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研发者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或由其他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润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当事人有权使用、转让,但受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不得转让研究成果。在将研发成果交付给客户之前,将研发成果交付给客户。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授予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开发。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许可合同仅在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应当提供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并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缴纳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其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正确、有效,能够实现约定的目的。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未公开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转让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超出约定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的,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并承担责任。违约;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不支付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停止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返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专利实施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未经转让方同意,第三方被授权实施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责任并承担责任违约;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并使用技术秘密共享方法进行后续改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另一方无权分享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合同为具体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具有技术知识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明确咨询事项,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报告或者答疑;提交的咨询报告应符合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不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予受理。追回,且不追回款项。应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未按时提交咨询报告或者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免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合作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不接受工作成果的,已支付的报酬不予追回。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除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利用受托人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可以直接写进合同里,合同方要遵守。如果对方不遵守合同,则属于违约,可以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可以约定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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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分享

部分总则

第322条技术合同是双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双方同意。一般包括以下术语:

(1) 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 执行的计划、时间表、时限、地点、地区和方法;

(4) 技术资料和资料的保密;

(5) 确保风险责任;

(六)技术成果收益分享办法;

(7) 验收标准和方法;
(8) 价格、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合同经济纠纷赔偿

(9)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0) 争议解决方式;

(11)名词和术语解释。

与合同履行、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和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经双方同意,可以使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它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佣金付款或佣金付款加预付款。入场费的方式。

在约定佣金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专利实施和使用技术秘密后的产品价格、新产值、利润或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或约定其他方式之上。佣金支付的比例可以是固定比例,也可以是逐年递增的,也可以是逐年递减的。约定支付佣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相关会计账目的方式。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工作技术成果的使用和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对完成工作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取得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在相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其是技术成果完成人,并有权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关于实施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发资金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和原始资料;完成协作项目;接受研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开发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发资金;按时完成研发工作,交付研发成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客户掌握研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合同,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停止、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分工参与研发工作;并合作研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被他人披露,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导致研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如您未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增加的,您应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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