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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区分诈骗和合同诈骗?
1、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当年《刑法》新定罪。与当年《刑法》中的诈骗罪相分离。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是诈骗。犯罪所容忍,两者属于法律条文的重叠,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重叠关系。因此,当行为既符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又同时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欺诈法。法律,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J].
2、司法实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没有合同的案件,都被认定为合同欺诈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今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案件中,有5起案件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转为合同诈骗罪,12个案件由诈骗罪转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转为诈骗罪。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较难区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不主要受市场调整影响的“合同”和“协议”,如非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协议,主要是劳动合同。经劳动法、行政法、行政合同等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处理。 合同欺诈罪律师
3、差异总结
北京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 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分开,规定在刑法第三章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立法意图是更有效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犯公私财产,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可见,合同欺诈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规范的市场行为体系。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能够反映市场秩序、规范各种市场交易的合同进行诈骗,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反之,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所称的“合同”,基于这些合同的欺诈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使用某种形式的合同,他也不能被定罪为合同欺诈。可以看出,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章节和侵害法益的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重点是国家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具有市场交易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与他人互动。区分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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