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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第2期 |父亲私自取走花掉孩子名下5万元存款,孩子将其告上法庭?

日期:2023-10-11 查看:

李某与赵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天(化名,2012年出生)。小天名下在北京某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该账户于2016年12月1日存入5万元,款项来源为其居住的宅院拆迁,拆迁主体向小天个人发放的补助款,其监护人将该笔款项办理了储蓄业务,约定存期及存储方式为三年、整存整取。2021年11月,赵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天由母亲赵某直接抚养。

然而,2017年李某未经小天同意,分两次取出了这笔款项。2022年10月,小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李某认可取款事实,但认为涉案存款事实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取出相关存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包括小天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开支、孩子养育等,故不同意返还涉案款项。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某取款原因以及款项用途等事宜进行了询问、核实。李某表示,取款前即清楚知悉涉案款项系拆迁主体发放给原告小天个人的补助,相关款项被李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销,例如:购买手机、手表、购买衣物等,其中为小天之母赵某购买苹果手机和苹果手表花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天名下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万元涉案款项系小天基于拆迁而获得的归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并不属于李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小天的监护人在非法定条件下均无权处分。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应该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小天作为未成年人,他的存款应属于他个人所有,李某未经小天同意便将其存款取出并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消费,是对小天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就此向小天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李某向小天返还全部款项5万元,并赔偿小天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李某认为这笔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他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特殊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有权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但实际上,李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多项证据表明该笔款项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法院则会支持小天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以及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名下财产支出、负担,监护人不得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消耗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监护人不得借代为保存、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便利转嫁抚养费用及家庭开支。

此外,不论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监护人都不得使用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礼物、礼品或进行其他消费以和睦、增进夫妻感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务中也不排除父母双方以合意方式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父母双方的合意并不能作为监护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父母一方单独行为或双方合意行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图文来源:CCTV今日说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