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张某出具借据一份,从李某处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后张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李某遂找张父商议,张父表示愿意代子偿还,并写下欠条保证5个月内还清欠款。
后因李某催款过急,与张父发生争吵,张父不愿意继续还款。李某将张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本案中,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在其无力偿还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张某可以将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张父代子偿还借款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经与债权人李某协商同意,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债务,不能随意反悔。
拒绝履行义务属于违约,法院判决张父按照约定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
“子债父偿”一般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继承关系等特殊情况下,父母才有为子女偿还债务的义务,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的子女对外所欠的小额债务,经父母追认后有偿付义务;
(2)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收入、财产均与父母家庭共有的,子女亦是为家庭欠债的,父母有偿付义务;
(3)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父母有偿付义务。
(图文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