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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第5期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3-10-11 查看:

近日,一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李某认定工伤问题引发纠纷。

李某在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诊断为多处损伤,椎体压缩骨折等。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因此,甲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后,法院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甲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答复》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法院认定李某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适用该《答复》的精神,纳入认定工伤范围。案涉甲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图文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