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发红包甚至银行转账等表达爱意。但当激情褪去、感情破裂,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常成为彼此争执追讨的焦点。
2019年11月23日,张某(男)和李某(女)经过网上相识和线下相处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11日,张某向李某求婚成功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期间浓情蜜意,经常通过买礼物、发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向对方表达爱意。
谁料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继而分手。后张某认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多笔转款共92万元,系用于婚礼筹备、购置婚房婚车等,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均称钱款系张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照顾张某父母和两人共同生活,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转账记录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除一笔50万元的转账外,均未超过共同生活期间日常开支范畴,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现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这一部分金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该笔50万元的转账,金额较大且无任何备注情况,明显超过日常开支范畴。结合双方陈述和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该给付行为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李某返还张某50万元,双方服判息诉。
本案中,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关于该笔50万元的转账,法院依据调查认定该给付行为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应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感情基础丧失,缔结婚姻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当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赠与方赠与的财物。现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该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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