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李某将其朋友的银行账号虚构为“厂家”和“刷单”公司账号,通过雇佣人员采取“先直播间下单、直播下播即退款”和伪造“刷单”金额截图等形式,将投资人的出资款先骗入朋友银行账户,再由朋友转账给李某,供其日常挥霍和网上赌博。期间共骗取出资款543万元。案发后,尚有272万元未返还。公诉机关以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鉴于李某202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现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七千元,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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