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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 车辆“脱保”当天出事故,该咋定赔偿?

日期:2024-10-22 查看:

2022年12月11日,李某借用其父亲的轻型货车雇佣王某为自己拉货。当日18时30分许,王某驾驶货车行至一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毛某相撞,导致毛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7.5万元。

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毛某右肩关节损伤和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脊柱损伤达九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毛某将王某、李某和李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与毛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毛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王某系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他人受伤,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交强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12时,商业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24时,故交通事故发生时间18时30分已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父赔偿毛某损失13.84万元,李某赔偿毛某损失3.4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损失5.76万元,各方均服判息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作为侵权人,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负有主动披露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是否过期等情况的义务,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李父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毛某自担20%的责任。

另外,本案中虽然李父的车险只过期几个小时,但是车险没有宽限期,一旦超过约定时限保单即刻失效。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无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车主,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颂威律师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大家及时关注车辆交强险存续状态,出行时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图文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