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王某在张某经营的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充值消费,2023年2月,理发店突然宣布闭店,而王某的会员卡里尚有余额7000元,其多次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卡内余额7000元。
张某称,2022年3月其已将理发店整体转让给李某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李某保证原会员卡余额正常消费使用,如有顾客不能消费要求退卡等,由李某全权处理。现理发店已经转让一年多,早已与其无关,退款应该找李某且王某会员卡内余额也需要李某查询后才能确定,故王某要求其退还卡内余额7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王某在张某经营的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充值一定金额,应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将理发店转让给李某,后该理发店闭店,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王某要求与之订立合同的张某返还充值剩余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关于张某辩称店铺已转让给李某退卡事项应由李某负责,实为主张合同相对人已经变更。但依据法定合同变更条件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店铺转让、退卡由李某负责等事项已明确告知王某且经其同意,故张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营者店铺转让、变更、或者撤店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商家恶意卷款跑路等并不鲜见。
颂威律师提醒: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也应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当自身利益受损时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