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冯某在当地一厂院内开办驾校,招收学员进行驾驶员培训。
2022年8月21日9时许,冯某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作为随车教练使用私家车在道路上,指导学员周某练习驾驶技能。行至一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本案中,冯某一是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担任随车教练,二是未使用教练车,三是未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道路上指导他人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报考驾校学习驾驶的人越来越多,开办驾校的人也越来越多。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员,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驾驶学习过程中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和避免,教练员对驾驶培训中的危险和损害结果具有注意义务。
颂威律师提醒:驾校应当严格依法办学,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严格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规范指导学员练习驾驶技术,培养驾驶员遵法守规素质,以免发生意外引起纠纷,甚至触犯刑法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