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2014年和2018年,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13万元和2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
因张某迟迟未还借款,2021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某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王某遂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张某前妻李某为共同债务人,对欠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审理中李某辩称,虽然2020年6月其与张某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从2013年年初开始,张某便与其分居并同其他异性在外同居,尽管借款的发生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直到两人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执行时,才得知张某的借款情况,且借款均用于张某同其他女性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要求确认李某为案涉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张某向王某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与张某离婚前双方感情早已不和,并且张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女等事实。
同时,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分居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于法有据。
颂威律师提醒:借钱给他人时,应提前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如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如仅有一方签字的,应及时告知未签字的另一方,并保留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对借款知情并同意的证据。同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也应谨慎签字,一旦自愿签字确认,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