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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 | 投资款收不回,介绍人需要担责吗?

日期:2024-10-22 查看:

2023年4月7日,徐某夫妇通过曹某介绍,投资某汽贸公司分红项目,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转账3万元和11万元,并与公司人员陈某签订投资担保协议一份,约定投资期限为一个月,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投资担保本金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还贷。

协议签订后,曹某先后两次向徐某夫妇出具了3万元和11万元的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5月5日和5月12日。

2023年5月5日,徐某夫妇收到投资收益2.8万元,但投资款并未按约返还。后徐某夫妇多次找到公司和曹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无果,遂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判令曹某返还欠款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中自愿就他人对债权人应负担的债务承担履行义务,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同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原有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徐某夫妇与陈某签订投资担保协议共投资14万元,曹某虽未收取款项,但其以欠款人身份就此14万元给徐某夫妇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表明其系自愿加入到徐某夫妇与陈某的债务中,自愿承担偿付债务责任。

因此,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徐某夫妇有权请求曹某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徐某夫妇要求曹某支付14万元借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徐某夫妇已获收益2.8万元,应在偿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判决曹某应支付徐某夫妇11.2万元。

颂威律师提醒: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做好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不要贪图眼前收益,盲目投资得不偿失,要量力而行三思而后行,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介绍人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因小失大。尤其是要诚实守信,否则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图文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