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小张原系常州某电子公司文员。小张于2018年3月份生下一名男婴。2018年7月,小张回到原单位工作。2018年8月,单位以小张在上班期间多次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为由,开除了小张。此前,2018年7月份,小张回到单位时,单位曾经让小张签署了一张《员工守则》,《员工守则》第九条载明:“员工在岗期间不得使用电脑从事工作无关内容,包括浏览网页,已经发现处理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律师分析:离开单位后,小张希望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朋友介绍,小张委托高丽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高丽律师针对该起劳动纠纷,进行四个角度的分析。(一)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同意。本案的《员工守则》虽已经告知劳动者,但是产生程序不合法。(二)《员工守则》虽然明确了浏览工作无关的网页,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但是本案中,单位并没有任何先置程序,因为浏览网页就就直接开除了,也明显不合理,处罚过重,显失公正。(三)小张属于三期女职工,即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女职工,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四)解除程序存在问题,需要告知工会,明显本案也是没有的。
办案经过:经过高丽律师指导分析,针对本案,小张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高丽律师为小张代书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指导搜集证据材料,整理形成证据目录。2018年8月底,小张案件已经成功立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高丽律师签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案件结果:经过庭审,用人单位提交了有小张签字的《员工守则》,证明小张是知道单位规章制度的。并提交了小张工作期间的网页截图,证明小张存在浏览无关网页的情况。作为小张的代理律师,高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首先,单位仅是完成了部分举证责任,包括员工知悉规章制度和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是,在本案中,单位却未能举证规章制度通过全体员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获得全体员工的认可;也没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征求工会意见,违反了程序性要求。
通过庭审,用人单位由开始的据理力争到后来认识到问题,态度也明显和蔼了。最终,单位愿意对小张作出了赔偿,双方纠纷终于化解。从委托律师到小张拿到赔偿款,合计两个月,小张对高丽律师的负责、高效表示感谢。
律师总结:实务中,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管理权,运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是企业权利。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单位一定要注意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规章制度的产生,也是有法定要求的,包括全体员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只有这样,规章制度适用才有实体依据。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拿捏不准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问一问,做一做法律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