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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日期:2021-03-24 查看:

摘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合同的起草十分关键,必须规范制定、严格审核,方能确保合同目的顺利实现。结合合同审核中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合同起草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及防范思路分享给大家。


一: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应注意将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准确、清楚列入。同时,要注意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不具有法定资质的相对人交易,往往会导致合同无效或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如:建设工程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如发生工伤事故,将由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采购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与没有经营资质的供应商交易,将面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如买卖商品、服务采购、软件开发等。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都要进行细致、准确、清楚的约定;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清楚。


(三)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质量

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至关重要,很多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适用的标准。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因此,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法律对于违约责任有一定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拟定诉讼管辖法院时,既要考虑到自身维权的便利,又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


1.合同目的不明确

合同开篇通常会用“鉴于……”或“为了提高或实现……”来说明订立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目的是解释合同的依据之一,如采购防护物资是为了疫情防控需要,物资质量及到货时间直接关系到防控疫情目标的实现,采购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目的决定具体条款的重点内容,起草合同时不能忽视,但现实中不少合同未能有效体现或理解合同目的。


2·有关质量标准约定不明

如前所述,不同类型合同目的不同,需要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如采购商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质量标准及保修要求;采购服务类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要求、服务规范;软件开发类合同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应实现的功能、维护要求等等。只有质量标准约定明确,才能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或者争议发生时能够按照约定认定供应商是否违约。


3.违约责任空范

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也是争议发生时解除合同、追究相对人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起草合同时,应当针对不同合同标的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约定,审查中发现,不少合同违约责任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避免违约情形的出现,或出现违约情形后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依据。


三:


一般情况下,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招标要求、投标须知及合同条款,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文件中,不要过分依赖代理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注意好以下几个问题,并在起草正式合同时列明。


(一)准确把握合同目的

在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时,要深刻领会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这是起草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准备把握合同目的,方能在起草合同时有的放矢地制订各项风险防控措施。


(二)注意关键条款

具体交易不同,关注重点有所区别。要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具体情况,把握交易的重点问题。如果采购的是货物,那么货物的质量、运输及到货时间是重点;如果采购的是服务项目,服务要求是重点;如果采购的是软件开发,软件功能和运行要求是重点;如果是工程和劳务发包,项目要求、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期间及安全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重点;购买不动产,不动产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有无设立居住权、是否出租以及变更登记等事项是重点,因此要根据具体交易,明确重点关键条款。


(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鼓励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尽可能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几种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合同解除。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避免合同履行僵局的出现,从而尽快解除合同,重新寻找商业机会。如非紧急类商品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了供货期限,供应商态度很好但就是迟迟不供货,而合同中又未明确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解除条款,尽管可以根据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除非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否则采购人不享有单方面解除权,往往会陷入僵局,迟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在准确理解合同目的、明确关键条款基础上,设想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并针对各种情形,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总之

起草合同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完成

需要大家高度重视

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以免自身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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