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 19 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第四,法律适用条款。 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中的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是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相对千主合同而言的,争议条款本身的效力判断取决千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第一,《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规定。 《民法典》143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生效也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规定。 第二,《仲裁法》。 《仲裁法》第 17 条对于无效的仲裁条款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包含三种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推荐阅读:利用饭局来办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实用) 第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争议解决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 第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