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处”重要改变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有“十一处”重要改变
1)首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依据;
2)发包人索赔、承包人索赔统一到“索赔”,规定了索赔的范围,体现公平性;
3)将合同中开工日期,分解为计划开工日期、实际施工日期;
4)调整了合同组成的效力顺序,将《发包人要求》等附件放到了与“专用合同条件”同等地位,法律效力高于“通用合同条件”;
5)明确分包人应是具备资质的法人和社会组织;
6)增加了发包人不得违反环保标准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落实2019年的《政府投资条例》要求);
7)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不再使用“农民工”的称谓,统一为“建筑工人”;
8)因工程师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验收,造成延误责任;
9)关于地下障碍物,承包人通知了发包人,发包人未及时做出反应,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停工后需要复工时,应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11)与“计价纠纷”有关,参考了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参考2017年FIDIC银皮书、黄皮书中“成本和利润”的定义,目前我国法规要求和鼓励分阶段的价款结算在本文本中有体现。同时不再体现“分包人主要人员组成表”,应理解为已经在“总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组成表”中得到了体现。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本次示范文本重视细化合同文本附件中的“发包人的要求“,它来自于2017版FDICI合同条件中”雇主的要求“,考虑了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其他主体投资项目的差异;考虑和借鉴了原9部委文件的要求,”发包人的要求“通过这个附件来体现,执行中明晰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组成(包含的项目目标、范围、内容、规模、功能、质量、安全标准应明确),基础资料准确和详尽,同时对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相关概念应界定清晰(在合同执行及法律实践中,区别于“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概念及范围的定义等);
2.发包人对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等方面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总承包管理办法风险分配方面界定承发包双方责任,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
3.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全过程负责”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文本中进一步落实到各阶段,所以专用条款应约定各阶段的目标及责任;发包人在各阶段可以对总承包人进行评价并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来解除合同;
4.合理工期问题,目前所讲的定额工期是平均水平的,经过竞标选择的写入合同中的工期为合理工期;目前被部分业主无序地、无限度地压缩,造成实施困难。示范文本约定合理工期来确保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5.要求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其任职条件(管理办法中第20条(一)(二)条)中硬性规定外,要求对法律法规必须熟悉;项目经理必须履责到位,不允许不实际参与管理;对其任职资格、能力考核、现场考勤、违约责任、更换条件及程序做出进一步要求。
6.关于联合体制度设计,管理办法要求总承包人具备双资质要求。同时允许联合体。联合体在投标前应有联合体协议(标前协议),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7.落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中的风险分担。
8.示范合同文本第20条,借鉴国际上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工程总承包执行中的争议、纠纷”的经验,设立ADR(DAB),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诉前的特别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能随意去打官司,减少司法鉴定和节约社会资源。
9.强化权益保护,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要求,保障建筑工人的工伤、意外伤害的赔付等。
10.示范文本为未来新技术的应用留下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