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但是我们平时接触较少,对此不太了解。那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到底是怎样的呢?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生效前,多数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前,即《施工合同解释》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生效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
2015年2月4日后,即《民诉法解释》生效后,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受理,属于工程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2月31日生效)第九条规定,下列七个案由适用工程地法院专属管辖: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7、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三、专属管辖的范围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如上文所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确是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