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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依职权参加诉讼。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将清偿债务。合同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属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如果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则合同中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由起诉保证人时,债务人在本案的处理中具有合法利益,是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保证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非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只能起诉保证人,只能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因此,原告只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权限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两个债务人,债权人仅起诉一个债务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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