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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角债务-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如何解读

日期:2021-08-10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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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三角债:民间借贷最高法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

民间借贷最高法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指除原告债务外,原告对被告的债务被告所主张的借款。其他债务,如被告的钱等。

例如,被告会辩称原告的转让凭证是为了偿还原告先前欠被告的贷款,或者可以说是在偿还债务以前欠被告商店的钱,或者欠被告吃饭的钱。此处支付的货款、餐费是第十七条所称的其他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提起诉讼以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为基础的民间借贷诉讼。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1、当时借50万元民间借贷给债务人现金。什么样的证据现在还在诉讼中? l 提供一份

借款合同(或借据)和对方收据的收据。对方拒不偿还贷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贷款。双方根据借款条款约定管辖地的,按约定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民事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可受理,将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将安排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审理。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期,并发出延期审理通知。

审判终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须述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 民间借贷三角债务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履行地合同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条款或交易习惯尚不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展期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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