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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角债务-民间借贷最高法第十七条对其他债权的解释

日期:2021-08-23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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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三角债:民间借贷最高法第十七条对其他债务的解释

1、民间借贷三角债:民间借贷最高法第十七条对其他债务的解释

民间借贷最高法第十七条对其他债务的解释,指的是原告除被告外欠被告的债务。借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如被告的货款等。

例如,被告会辩称原告的转让凭证是为了偿还原告先前向被告借的贷款,也可以说它正在偿还先前欠被告商店的钱,或者欠被告的伙食费。此处支付的货款、餐费是第十七条所称的其他债务。 民间借贷三角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提起诉讼以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为基础的民间借贷诉讼。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2、民间借贷三角债:民间借贷四大角债如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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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给谁,借款人是谁。其他都是担保人。

3、民间借贷三角债:民间借贷三角债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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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用三角债,建议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情况下,三角债的借款处理难度较大。最好去法院起诉。

4、新规,因为私人贷款无法偿还,属于三角债问题,法院会不会给当事人留房子?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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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住宅。家庭成员,但不得拍卖、变卖或偿还债务。同时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生活的住房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保护住宅住房。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和普通的生活必需品一样,都可以实现。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仍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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