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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货款
1、企业欠款:公司欠款诉讼时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责任债务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偿债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限)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两者的关系
首先,“五年”期间是一个排除期,所谓排除期是指权利的法定固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且在此期限之后权利消除的法律效力发生。
排除期限为固定期限,不存在暂停、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五年”期限应理解为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限的暂停、中断或延长。另一方面,如果将“五年”期限理解为诉讼时效否则,将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第二、把握企业解散的时间,把握“五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企业解散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时间为准。
企业解散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务转为自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该人可能不会还清;公司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公司解散时,诉讼时效不再计算,转换为除外期限的计算。
在“五年”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投资者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将在“五年”期间完成法定使命,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2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已由于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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