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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
诈骗犯罪是指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巨额款项的行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是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
2、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欠款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回事吗?
广义的欠款纠纷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也包括合同付款纠纷和银行借贷纠纷。民间接待是指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一方向对方转移一定数额的款项,对方在到期时归还贷款,按约定支付利息。
3、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
4.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借贷纠纷投诉的格式
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5.企业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原告住所地。与争议发生地、标的物的所在地等有实际关系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是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合同约定“联络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分三种情况:
(1)约定管辖明确,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本案只能在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管辖下; (二)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三)约定管辖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管辖。
PS:上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是指合同是否排除了当事人在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排除,则为排他性。但协议规定非专属管辖权应明确。在难以判断管辖协议是排他性还是非排他性时,实践中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 60 页)。例如,在管辖协议中使用“可以”、“权利”等词语时,应理解为约定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非专属管辖协议,如:“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事项,均受法院非专属管辖。”
2、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适用法定管辖: (一)原告对被告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地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贷款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借款所在地 借款合同为两方合同,标的物为货币,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承担借款和还款义务;贷款人与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应先分配贷款,从而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这篇文章的批准,确认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贷款人所在地,目前尚不清楚是借款人住所地还是贷款人汇款的银行住所地。不清楚。对此,浙江省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给出明确说明。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付复[]第10号),贷款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履行合同的地点达成一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发福[]第1O款),贷款人的居住地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确认了《关于海南东华制品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长江分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地的通知》中“贷款人所在地指贷款人住所地”的性意见。正文如下:“1月29日、2月18日,海南东华制品有限公司将南京、海口贷款1万元拨给农行长江麸通道但公司的住所在海口市,所以借款方所在地应该是海口市。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1日撤销了[]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1月作出裁定。 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点的批复》和《关于严格执行经济审判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海南东华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长江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现指定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通知后,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靖建字第2民事判决书和[]宁靖再初字第2民事判决书,将案件移送海南中院海南省人民法院。”
PS:最高人民法院本次答复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金钱债务履行地的规定。履行的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物件,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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