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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间民间借贷: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是否有效?
并非所有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贷款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借款行为有效性的批复》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职工募集资金的;
2、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 企业之间民间借贷
3、企业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向社会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融资活动。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贷款形式向职工募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2、企业间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并非所有公司之间的贷款都属于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借款人在提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向借款人高利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营利为目的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3) 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为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仍提供贷款的;
(4)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确认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日益活跃。其简单的程序和快速的贷款。贷款规模继续扩大。市场主体获取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获利的重要渠道。
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09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59、4万件,全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全年审结案件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
每年获批400万件,同比增长19、89%;上半年核准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诉讼金额逐年增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审判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公平、正义的追求。
回应多数中小微企业投向阳光融资和合法投资 人民法院的愿望;适应人民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响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
杜万华介绍,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即视为私人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的效力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方至少要有一个公民(自然人)。已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遍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无效。
杜万华表示,司法部门长期以来一直遵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延续到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不仅没有杜绝企业间借贷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
现实中,企业间巨大的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间间接借贷的运作模式。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借贷规定的失效,利用虚假交易、名义合资、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款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和风险大幅增加。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杜万华认为“时移原理很简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最高法研究认为,企业间民间借贷应当附条件批准。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借款的司法保护。
该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人格完整,也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满足企业“融资难”的需要。自己的运营;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和规范民事审判标准。
“当然,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意味着企业间借贷可以完全放任自流,应该说解禁并不是完全放开。”杜万华表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了解决财务困难或生产急需意外进行,但不能作为正常状态或业务使用。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以定期贷款为主营业务,或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企业性质可能成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业借贷业务。金融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必然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果上做出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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