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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为:对方是否有权收回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的高息,只有符合规定的部分才受法律保护并有权追回;超出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是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此期间支付利息借款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当地或者当事人为基础确定利息。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
1.贷款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贷方应提供信用证明、收据、借据等证据,或其他证据。即使出借人持有的信用证上没有姓名或出借人姓名,一般也可以推定与债务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被告人想否认持有人的身份,而没有指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则不能通过简单的否认形式,而必须采取基于事实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让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宣称。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贷款行为、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案件事实无法确认,人民法院对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借款金额由原告证明
3、借款是否归还、还款金额、时间由被告证明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出抗辩或反诉的依据基本法律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能够证明该贷款是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自用的企业负责人、贷款人请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生产责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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