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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上庭后如何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上庭后,利息照常继续计算,直至支付完毕。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对借款人利率限制的规定。贷款。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按照年利率计算。超过 24%。
贷款期限届满仍未归还的,视为逾期。利率按逾期次日的24%利率计算。无论是否还款,利率都是固定的。更多的时候,这种判断的结果会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清贷款。
对于贷款人而言,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开始偿还贷款,其未能偿还约定的付款将减少贷款人的预期利息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可以说是最直接的指导意见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文书。它清楚地认识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并采取积极的支持态度。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
从《意见》的整个内容来看,虽然个别条款也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精神。
《意见》认为,一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始终是公民,民间借贷离不开公民;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处理。
后来,针对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效力认定的混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制定了相关批复,即《关于确认效力遵守问题的答复》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从而进一步明确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根据答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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