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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9-14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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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6月公布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8月6日

法释[]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融资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它们之间。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信用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指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地位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不具有债权人地位,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履行合同的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尚不确定的合同或交易习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基础案件的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

(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在借款时从借款人处收到;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支付时,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方式支付时,依法从借款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的;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为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私人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民间借贷合同,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单位内以借款方式向职工募集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规定。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主张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过错保证人的民事责任程度,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利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借款人高利贷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再借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3) 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4)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非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凭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归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数额、款项支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事实的核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的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事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关系借款方、经济状况等借款事实。 ,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1) 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 出借人不得提交债权凭证或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 双方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5) 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法院参与诉讼,受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自相矛盾的;

(6) 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或抗辩明显不合理;

(七)借款人 其配偶、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以事实为由提出异议的;

(8)其他纠纷,当事人以低价转让财产;

(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拒绝他的请求。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予以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或者不能推定为担保人的或贷方基于其他事实。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贷款提供担保,且贷款人要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该贷款用于个人用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签订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贷款期满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报告当事人澄清变更请求诉讼。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要求偿还或者补偿拍卖价格与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当地或者当事人为基础确定利息。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视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贷款金额确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补发债务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重新发行的债务凭证中记载的金额可以被确认为以后借款的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后续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出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年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利息24% 基于初始借款本金。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额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理不同的情形:

(1)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人民法院应支持自借款人同意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自当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选择要求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有,但总额超过24%的年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以不正当收益为理由 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要求返还,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6月公布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8月6日

法释[]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融资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它们之间。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信用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指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地位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不具有债权人地位,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履行合同的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尚不确定的合同或交易习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基础案件的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

(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在借款时从借款人处收到;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支付时,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方式支付时,依法从借款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的;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为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私人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民间借贷合同,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单位内以借款方式向职工募集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规定。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主张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过错保证人的民事责任程度,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利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借款人高利贷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再借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3) 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4)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非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凭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归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数额、款项支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事实的核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的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事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关系借款方、经济状况等借款事实。 ,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1) 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 出借人不得提交债权凭证或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 双方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5) 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法院参与诉讼,受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自相矛盾的;

(6) 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或抗辩明显不合理;

(七)借款人 其配偶、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以事实为由提出异议的;

(8)其他纠纷,当事人以低价转让财产;

(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拒绝他的请求。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予以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或者不能推定为担保人的或贷方基于其他事实。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贷款提供担保,且贷款人要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该贷款用于个人用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签订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贷款期满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报告当事人澄清变更请求诉讼。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要求偿还或者补偿拍卖价格与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当地或者当事人为基础确定利息。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视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贷款金额确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补发债务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重新发行的债务凭证中记载的金额可以被确认为以后借款的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后续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出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年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利息24% 基于初始借款本金。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额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理不同的情形:

(1)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人民法院应支持自借款人同意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自当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选择要求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有,但总额超过24%的年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以不正当收益为理由 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要求返还,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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