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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36%
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受民法和合同法。
但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限制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民间借贷审判:最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间借贷审判的解释和法律后果
解释和后果是,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利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向借款人转移的高息贷款,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违反公序良俗;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效力的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相关要求:
1.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2、人民法院立案,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但事实不符的线索、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罪提高。其他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3、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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