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买卖合同(上)——重点知识点
【壹】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易货交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就明确了买卖合同在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中的“宗主”地位。
3.以买卖合同为代表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而这三项法律后果,都与交付这一概念存有密切的联系,基本上都是由交付来决定。由此可见,交付这一法律概念在整个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
|「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方和卖方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贰】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
(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买受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所有权不能转移,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出卖人的义务」
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即货交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视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
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
5.转移所有权
(1)一般而言,如果是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2)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移转于买受人。
(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买卖中的无权处分」
1.买卖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1)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当事人所实施的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2.买卖中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所有权人表示追认的,买受人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表示拒绝的,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在此情况下,进一步考虑善意取得问题。
(1)如果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可以善意取得。此时,如果买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