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通常要求购房者先交付部分购房定金,定金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位的定金。然而,很多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后,出现其他客观情况,不能购房了,这种情况该如何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呢?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购房者怎样才能从开发商那合法合理的退回购房定金呢?
首先,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告诉开发商我不买房了。通常作为开发商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版本不容改变,而购房定金合同或认购书中往往不包括以下内容: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付款期限、贷款银行的选择、补充条款、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然而上述内容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从选择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同时和开发商谈判,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退回所收取的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谈判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若变更定金合同的相关条款,或提出极为苛刻的另对方无法接受的条件,可能都是为违约。
建议:作为购房人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和开发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因为律师对合同的熟悉程度,以及专业的合同条款谈判能力,一般不会遗漏所需要谈判的内容,同时律师可以提出既合理又让开发商难以接受的合同条款。
其次,作为购房者要有证据意识。
作为律师有必要提醒各位购房者,若一旦发生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而发生诉讼或仲裁,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商谈过(即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而现实中很多购房者虽在规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商谈具体的合同内容,但是往往由于没有的证据意识而导致败诉。在这里,本律师提供以下几种方式供购房者作为取证的参考:
1、 录音或录像,目的是还原商谈合同内容的情形,尤其是录像一目了然,而且现在的智能手机均有摄像功能(取证时务必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
2、 如果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聘请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律师事务所的开具发票,在法庭上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就购房问题,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参加谈判;
3、 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就合同的商谈过程进行公证;
4、 可以请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起去和开发商商谈合同的内容,一旦发生诉讼,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明力有待考证。
最后,做到以上两点后,开发商仍然拒绝退还定金,剩下的事就是交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定金。
(特别说明:这种拿回定金的方式,虽有违诚信原则,但不失为拿回定金的一种较好方式,本文仅针对一手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