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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共有、共有或者部分单独拥有、部分共有。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子女监护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确定子女监护权。没有约定或者不能约定孩子的监护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监护权的归属。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婚后,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一直处于AA制。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如果配偶双方未就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婚后收入(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仅属于该财产)作出书面协议丈夫或妻子)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配偶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2) ) 生产经营收入;
(3) 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 其他应共有的财产。 关于离婚的财产分配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人身伤害致残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4) 一方生活必需品;
(5) 其他应属于对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为共有、共有或者部分单独拥有、部分共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彼此。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对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原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双方应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上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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