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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对比《合同法》与《民法典》变化

日期:2021-04-01 查看:

社会发展,衣食住行的“行”日益重要,外出的增加,物流的频繁,运输合同这一典型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加密切。对比《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变化,理解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从法律条文出发,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1、法律规定


2、基本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货运合同又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为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3、客运合同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4、货运合同


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式联运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5、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