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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加计30%-50%”的含义?

日期:2021-05-13 查看:

我们知道,在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经常在碰到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问题,那么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标准是什么?其中“加计30%-50%”如何应用呢?


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首先,加计30%-50%,是指在LPR的利率标准上加计30%-50%,还是根据LPR计算出金额后再加计金额的30%-50%?


根据笔者查阅的相关案例可知,在司法实务中,该处的“加计30%-50%”是指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为基础,加计30%-50%,即通常以LPR的150%来计算。


案例一:(2020)粤1972民初5366号东莞市锦承鞋材有限公司与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又因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对原告诉请以46086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


案例二:(2020)粤1971民初8360号原告东莞市海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薛富雄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一、被告西华凯鸿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28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5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1714.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2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9929.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6441.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三:(2020)黔01民终5425号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因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涉案货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因政策调整,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是否优先适用约定?且能否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保护上限为标准?


笔者认为,作为原告方或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是可以考虑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来起诉。至于法院会不会对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待被告方主张,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另外,对于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保护上限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保护上限但不能简单以该保护上限来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在查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还要结合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对违约金加以确定。


最后,法院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会如何予以调整?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得知,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前提下,综合结合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及是否是商事主体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案例一:(2018)沪01民终8926号北京琴棋书画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主张减少违约金的,其应当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对违约金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亦采相同观点,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本案中,琴棋公司仅主张违约金过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争经销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琴棋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从违约金审查方式角度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琴棋公司通过违约获利的情况、200,000元款项的购买力、琴棋公司主观过错以及类似案件的受理数量(即类似主体违约的数量)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系争经销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充分必要性,并不过高,无需调整。


案例二:(2016)甘0102民初3757号兰州双盛祥商贸有限公司和张孝武;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综合来看,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既约定了延期费用又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无论是延期费用还是违约金,都是对延期付款的违约处罚,延期付款时所欠款项即构成欠款,考虑到本案拖欠货款的周期、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息计算原则及标准,酌定本案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关于原告所诉暖气片款31988元,由于原告只提供了暖气片的物资调拔单,双方并无书面合同,物资调拔单上也没有收货人签字,被告张孝武亦否认存在该笔交易,故本院对原告所诉暖气片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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