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2日,某校九年级一班教师通过班级微信群通知家长和学生前往学校填报中考志愿,并将含有学生个人信息和登陆账号的表格上传至微信群,公开告知“登录密码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
当天志愿填报结束后,小王于6月13日、7月22日和7月24日先后三次登录招生服务平台,篡改同学小昕的中考志愿,并向小昕发信息炫耀。小昕及其父母和学校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小王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后经学校协调相关部门,小昕的志愿方才得到更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昕及其父母将小王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未经允许擅自登录并篡改小昕所填报的中考志愿,已构成对小昕合法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小昕的志愿最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予以更正,并已在所报考的高中就读,但考虑到因小王的侵权行为导致小昕承担了本无需付出的代价及精神损害,其父母亦为此进行奔波,小昕及其父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小王及其父母已明确表示愿意向小昕及其父母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小王及其父母向小昕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学校对上述赔偿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案涉事件发生,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将学生的身份证号和登录账号等信息在班级群公布,并告知学生登录密码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该行为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将学生的身份信息、登录账户密码信息向不特定人进行公布,为他人不当使用考生账号登录招生服务平台提供了可能性,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王采取篡改其中考志愿的手段,对小昕险些造成终生难以弥补的伤害,法院判处小王及家长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既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提醒侵权人的家长要尽到监管职责,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同时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在提醒和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到保护学生利益和信息安全的职责。
颂威律师提醒:高考、中考及志愿填报等涉及到影响人生转折的升学问题,承载着考生前途和家人期许,考生及家长应对此高度重视,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切莫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