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的安全意识是比较强的,不管是人身方面还是财产方面,很多人都会给自己及亲人购买保险,为生活提供一些保障,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大家会发现保险的种类非常多,往往会挑的眼花缭乱,实际上,保险是有分类标准的,那么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分类?
一、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的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价值衡量,也是无法赔偿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仅承担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
(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特定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是指没有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合法有什么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
三、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复效的问题。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一般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来完成。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引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要使中止的合同复效,就应当消除导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补交保赞。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中止的保险合同才能复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那么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未满2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虽然成就但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已满2年,且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分类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保险合同的种类包括有定值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补偿性和给付性保险合同,特定危险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个别和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与总括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