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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理劳动争议的情形: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劳动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况
1、不受理劳动争议的情形:不受理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已故雇员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
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争议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
(2) 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引起的争议;
(三)因退市、解聘、辞退、辞职等引起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纠纷;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6) 法律法规 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1、违反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强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15日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未在规定的15日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已于15日时效届满后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被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出被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被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诉讼条件。
一方坚持提起诉讼,另一方则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遵守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在规定的 15 天时效内; 3、必须在诉讼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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