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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下:劳动纠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将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申请人如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涉及十名以上职工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庭进行庭内调查,主持辩论,征求双方最终意见,重新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愿接受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合议作出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诉裁决自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结。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15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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