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20112099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文章 > 劳动纠纷

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

日期:2021-08-31 查看:

很多人在面对劳动纠纷时,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等问题,那么颂威律师事务所来给您进行解答。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7320112099,专业律师在线,拨号秒接。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0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9月14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充给付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第二条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追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r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投资人列为劳动者。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一起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无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被下岗、因停业长期休假的,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生产是由于与新雇主的关系。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索取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工人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用人单位有存在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达成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冒险行为的,视为有效。

前款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人悔改;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关于审理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下列原因除外仲裁申请:

(一)移送管辖;

(2) 被送达或者延迟送达;

(3) 等待另一诉讼结果和伤残鉴定结论;

(4) 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5)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

(6) 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凭证或者已接受仲裁申请的证明。

第十三条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追偿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的,每项确定的金额如十二个月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终裁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为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定。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成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符合本章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支付令申请终止监督程序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劳动人事纠纷,法院应当先通知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支付令申请终止监督程序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裁,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未明确裁决是终局的还是非终局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仲裁裁决经复核认定为终局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得受理,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裁的案件。合议庭在查阅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举行听证会。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作出调解声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关于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的文章,如果您依旧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7320112099,专业律师在线,拨号秒接。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