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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起诉:民间借贷的起诉
诉讼费用根据诉讼标的的金额分阶段计算。
参见《诉讼费用支付办法》
第三章诉讼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款,按以下比例累计支付:
1.不超过10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0,000元人民币至10,000元的部分按1%支付;
6、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
8、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2、民间借贷起诉:民间借贷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否。 起诉民间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可以向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尚不确定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方”是贷方(要求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贷款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人和其他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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