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风险防控
从借款人方面而言:
(1)申请借款前,必须认真调查贷款方是否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否经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借款人应提高金融法律意识。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向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提出。
对贷款人而言:
(1)借款人以法人名义申请借款的,应重点是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是否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2)对具有法人资格,或虽无法人资格但已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申请,应重点审查其借款申请书中填具的“借款用途”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吻合。除书面核对外,尚需实地调查借款人所主张的“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和可行。
(3)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申请借款的,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审查: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当予以拒绝;对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以法人名义申请借款,应当审查其借款申请是否经法人书面授权。
(4)对自然人申请借款的,一方面可以书面审查其居民身份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组织和单位,调查其个人情况,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借款是否用于合法和正当用途。若审查有以上欠缺,应拒绝其借款申请。
2.保证风险防控
(1)保证人的财产是否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不能轻信保证人提供的财产数额,而应当认真审查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
(2)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独立的、确定的、合法的财产,如保证人对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该财产是否已作抵押等。
(3)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依法有权独立处分的财产,此外,在审查担保财产的基础上,还应当对保证人的经营现状和今后的经营状况,作出大致的评估,以确保借款合同到期时保证人仍具备较好的支付能力。
(4)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不能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5)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诉讼风险防控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借款合同中,时效问题就尤为重要,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对时效制度知之甚少,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往往在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才要求还款,故导致了无法追回贷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