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必罚,拒绝“马路杀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这些随口就能说出来的警示语大家再熟悉不过。但是,总是有人明知故犯。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解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某日,解某酒后驾驶自家小型轿车,从通化县二密镇街里去往二密化肥厂方向时,与路边行人赵某相撞。撞到赵某后,解某继续行驶,又将李某家门斗撞坏,同日22时45分,解某在通化市中心医院被提取静脉血5ml×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2019年11月5日,经通化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2,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解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