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书七日内要预交诉讼费,否则法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
被告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被告要注意:原告所诉是否属实、自己是否为适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同时写下答辩意见,搜集整理证据,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官。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证据原件,提前到达法院。通过安检后出示传票,找到对应的审判庭,提前就坐。
安检时,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向法院申请旁听。但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不得旁听。 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均已经到庭,随后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包括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在庭审期间违反法庭纪律,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核实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同时说明理由。
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包括原告所诉内容是否属实及相关理由。
原告举证:出示准备好的证据目录和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庭审结束后,法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证据原件。
被告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对原告的证据一一作出回应。被告可以在庭审前准备好书面质证意见,以防庭审时手忙脚乱。
如果被告也有证据需要提交,将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注意:原被告要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若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提供方要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避免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最后陈述:原被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法庭调解: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就会主持当庭调解或者庭后调解。
宣判:调解不成功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会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宣判后注意查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线开庭,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安静独立且不得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进行干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2.保持网络信号稳定良好并全程在线,不得擅自退出在线诉讼平台。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3.头面部完全清晰居中显示在视频画面中,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以保证庭审秩序不被扰乱;4.不得在庭审过程中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