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借钱的人,还是借给别人钱的人,都需要特别注意:签署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反映到司法案件上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长期位居基层法院榜单首位,成为矛盾爆发的热点。其中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假如合同无效,即使黑纸白字签名按印儿了也没用,轻则返还财产,竹篮打水一场空,重则上当受骗,偷鸡不成蚀把米。综合来看,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共计有9种,个个都需要谨慎防范。
第一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本身是为了企业发展融资,但如果企业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将款项放贷给其他人,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此类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2020年4月份,深圳市楼市突现“天价房秒光”、近百万“喝茶费”等逆势行情,其根源就在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挪作他用,将本应该用于救助因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通过贴息的房屋抵押经营贷款巧妙地流入了楼市,骗取财政资金,赚取差额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签署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
第二种: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打着某某高大尚公司的名义,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租赁商务楼,招募业务员,通过聘请形象代言人、投放媒体广告、投资客户间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向投资人推荐购买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允诺固定年化收益24%-36%,承诺保本付息,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再转贷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而且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谨慎。
第三种: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如果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皮,实质上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在刑法层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在民商法层面,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
涉及到的此类出借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如果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还有的职业放贷人会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利息,如果证实该人多次把钱出借给不特定的不同的人赚取服务费,这个时候就极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第四种: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此类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法律上不存在保护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法治秩序,对于该类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然,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六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也是一个兜底条款,审判实践中尺度可大可小。例如,上海市黄浦区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因办理小学升初中之需,被告向原告提出收取手续费14万元,同日被告收到上述手续费并出具《收条》。后小升初事宜未能办理成功,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和利息。最终法院认为,升学应当依照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流程等进行,本案所涉14万元款项系被告受托去办理升学择校事宜的手续费,此用钱办事的行为并非正当流程,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4万元。其他类似案件涉及比较多主要是与婚姻彩礼、包养情人、男女朋友、非法同居等特殊关系事项,因此也需要特别注意。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实民法典还规定了另外3种无效情形。
第七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借贷合同也不是绝对无效,由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例如,一个7岁的儿童向同学借了50块钱购买巧克力,打了一张借条,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问题的难点在于成年人的世界里,当事人往往以借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关键,谁主张谁举证。除非在借款之前就有医疗记录、诊断报告和鉴定报告,否则在借款发生后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八种: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
被告经常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合同无效,但是成功率微乎其微。由于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因此主张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借贷合同无效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法庭上被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第九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此种情形往往也多与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当事人在明知讼争借款是配合案外人实施敲诈犯罪手段的情况下,以出借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全程参与制造银行流水、办理抵押房产以及申请执行等一系列过程,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故如此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
总之,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以合法的目的、手段、方式进行借款,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