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行为,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处理不好就发生了借款的纠纷案件。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1、利息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