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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纠纷-最新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解释?

日期:2021-09-02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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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争议的审理:最新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解释?

1、关于劳动争议的审理:最新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第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期满后继续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如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并使用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审理劳动纠纷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未以书面形式变更,但已变更实际履行 劳动合同口头变更超过1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变更为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为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本条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劳资关系中强劳弱劳的客观情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普遍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者,出现了合同、任意调岗、减薪、调整工作地点等现象。

(3)劳资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劳资双方是领导者,被领导、被管理和被管理、被指挥和被指挥,具有一定的个人从属关系。这个属性使得工人在下个月(尤其是在职期间)向雇主提出异议/索赔的可能性极低。

(4) 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提出仲裁之日起计算。”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还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这样,当用人单位变更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所谓的一个月。

3、从规定看从《劳动合同法》到当年的地方纪要,再到国家层面的解读,这段时间的内容变化,都可以反映出劳动法制的“立法”趋势和变化。 s 在一定程度上在一般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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