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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日期:2021-09-03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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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

1、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

(1)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5月1日《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3)因退市、解聘、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责任等原因引起的争议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纠纷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等引起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实[]14号), 2010 年 30 日生效。

第一条 下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实[]6号)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1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抵押权纠纷,或者处理劳动者的人员因办理关系转移等手续而发生的档案和社会保险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实[]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12日,9月14日生效。

第一条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发生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申请,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独立改制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追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条:无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岗人员、长期停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人员新用人单位,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实[]6号)。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公房转让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和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实[]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直接向人民群众提供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实[]12号)委员会于 2005 年 7 月 12 日生效。它将于 9 月 14 日生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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